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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府辦理「114 年社區影像紀錄人才培訓班」活動,請貴校(中心、館)協助刊登報名訊息於轄管電子螢幕(如 LED 跑馬燈等)及官網等網路平臺以利宣傳,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5 月 1 日府新影字第 1140655660 號函辦理。
二、為讓大臺南地區之人文風采、在地文化及市政脈動能透過市民觀點去發掘呈現,本府特舉辦「114 年社區影像紀錄人才培訓班」,輔導參訓學員利用攝影機述說地方故事,成為公民影像紀錄者。課程內容包括紀實影片倫理、影像美學賞析、著作權及合約等理論課程及攝影機操作實務、後製剪輯製作實務、專題創作等實作課程(詳情請參閱報名網站)共計 73 小時。
三、報名方...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本校 114 年「幸福成雙戀習曲」單身聯誼活動簡章、行程表、報名表各 1 份,請轉知並鼓勵所屬單身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活動資訊摘要如下:
(一)第一場次—時空解謎轉角遇愛室內派對
1、活動時間: 114 年 6 月 15 日(星期日)。
2、活動地點: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許多門密室工作室。
3、集合地點: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南市東區北門路二段 16 號)。
4、報名費用:每人新臺幣(下同) 1,580 元。
(二)第二場次—城堡邂逅浪漫騎跡一日遊
1、活動時間: 114 年 7 月 5 日(星期六)。
2、活動地點:嘉義佐登妮絲城堡、新港...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A 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4 月 1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B 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00 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 02 ) 7736-5943 。
主旨:為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鼓勵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超級奶爸闖關去」短片,請多參考運用並廣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 年 4 月 11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2688 號書函辦理。
二、為建立友善育兒的職場環境,並鼓勵男性公務人員參與育兒責任,人事總處繼 113 年製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大哉問」短片後,賡續邀請具育嬰留職停薪經驗之現職男性公務同仁分享自身育兒經驗,並結合 AI 技術呈現互動式學習情境製成旨揭短片,請各機關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並主...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本府 114 年「公務客語認證班」課程資訊 1 份(附件一),為鼓勵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及教師踴躍參訓,建請惠予給予參加實體課程人員公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第 608 次各局處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及教師提升客語服務能力,增進對客家語言文化之認識,爰辦理旨揭課程共 7 班,課程時間及地點詳如下:
(一)府城公務客語共學班(四縣腔)
1、時間: 114 年 4 月 30 日至 9 月 3 日(週三)下午 1 時 10 分至 4 時 10 分。
2、地點:大內區公所(大內區 1 號)。
(二)哈客學堂-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班(四縣腔)
1、時間: 11...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96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 2 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 觀看完整文章
